原告:王显金。
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贤,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中百旁,工商注册号420202600120001。
经营者:王利某。
委托代理人:朱秋荣,咸宁市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显金与被告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丰、谢佳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显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创国、胡贤,被告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的业主王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9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08年2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工作至今(2011年-2012年除外)。2015年3月22日8时许,原告到被告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八卦嘴商业储运仓库搬运太阳能热水器。原告先将主机搬运到电梯口处,再准备将玻璃真空管搬到电梯口时,因道路中间放置了另一家电器商行的几台洗衣机,捆绑洗衣机的编织带一头挂在洗衣机上,另一台散落在道路中间,原告在行进过程中不慎被编织带绊倒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8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原告住院期间医嘱Ⅰ级护理、留陪一人,出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医嘱:避免剧烈运动及外伤暴力,否则内固定断裂,继发骨折移位可能;适当功能锻炼、禁止重体力活动,加强营养;休息两个月,休息期间陪护一人;两周后复查,每月复诊。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被告在原告出院后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2016年3月10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作出(2016)临鉴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原告后续复查、康复和取内固定螺钉约人民币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800元。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虽已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办理养老保险;在被告工作期间,从2014年开始每月工资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已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在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而发生事故,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受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搬运货物时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且其在已将主机搬运到电梯口处的情况下,返回货物堆放处时应能够看到现场的工作环境,知晓编织带散落在道路中,其在搬运玻璃真空管时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因工作受伤,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决定原、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为宜。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原告一直从事其他工作,为被告提供劳务,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造成了原告实际收入的减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工资实际收入状况及误工期,原告的误工费应为12000元(180日÷30日×2000元)。原告因伤致残需要人护理,其护理费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计算应为5118.58元(31138元/年÷365天×60天),原告主张护理费为4800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符合黄石地区标准及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1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8000元及为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1800元,本院均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为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51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7960元。被告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70%,即19572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185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显金18572元(已扣减给付的1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显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王显金负担143元、被告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17×××18,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人民陪审员 谢佳红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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