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邱泉松,男。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某乙。
第三人:黄某丙。
第三人:黄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甲、第三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 璟 审 判 员 张才林 人民陪审员 郭韶明
书记员: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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