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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王红利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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