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魏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张正坡,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甲(又名魏某乙),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英。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正坡、被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要求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万元,男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彩礼原告应当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男孩魏某丁(尚未落户),现随原告生活。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9950元。另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买衣服钱。原被告同居后,无共有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生育男孩魏某丁,因年龄尚小,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要求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关于彩礼问题,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买衣服钱,属赠与关系,原告不予返还,而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款49950元,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男孩魏某丁随原告生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原告万元返还被告魏某甲彩礼4995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朝
审判员 安丽萍
审判员 赵景强

书记员: 陈俊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