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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蔡某
高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女方即本案原告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徐州市XXXXX小学院内有线XX-X-XXX室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高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495元,被告高某某承担149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女方即本案原告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徐州市XXXXX小学院内有线XX-X-XXX室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高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495元,被告高某某承担149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张爽
审判员:王松
审判员:蔡乃蓉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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