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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马某、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委托代理人王其东,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50多岁,邢台市威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孙某、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孙某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冀0529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现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将本院在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冻结的工程质保金14.73123万元划入巨鹿县法院账号,剩余款项8.26877万元,担保人孙某自愿将自己名下(车辆类型:马自达CAM6460B,车牌号:冀E×××××)进行担保。要求法院对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冀0529民初11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冻结在巨鹿县国土资源局,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程质保金14.73123万元划入巨鹿县法院账号(户名:巨鹿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行;账号:13×××43-0003)}。二、解除(2017)冀0529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对邢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孙某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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