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刘荣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王某,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杰、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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