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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习社、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胡云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陈习社
陈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胡云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习社,农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习社、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梁翠娟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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