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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闫某某、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李志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风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印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某、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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