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闫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士远
书记员: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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