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名仕华庭三号商务楼四层。
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邢台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即50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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