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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名县西未庄乡韩道三大队。
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6月28日,被告连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该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连某应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4.35﹪计算,期限为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建军

书记员:李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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