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李慧霞(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辛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武全、李慧霞,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审判员:赵全荣
审判员:马成海
书记员:李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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