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赵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李丽芹,女,1973年11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王玉长,男,1970年4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赵某,男,1987年3月生,汉族,司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住所地:唐海县唐海镇通北小区商住楼。
组织机构代码:55448035-X。
负责人:阴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丽芹与被告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丽芹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丽芹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丽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丽芹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丽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晓颖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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