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经人介绍农历2009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根据农村习惯在蔡庄村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同居后2010年7月1日原告生双胞胎男孩,取名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乙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蔡某丙由被告母亲抚养。生孩子后被告不给原告买衣服,冬天冻伤原告,2011年冬天原告在广平县医院治疗一个月,被告长期虐待原告不让原告吃饱,2012年3月初三下午被告父亲把蔡某乙抱走,第二天初四将原告撵走,并说永久不得回来,回来后打伤腿。同居期间所生2个男孩,原告、被告双方各抚养1个;原告带到被告家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蔡某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原告将被告的名字和出生日期都能错了,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也不对,并且被告也没有虐待过原告,有街坊邻居证明,被告不同意将两个孩子给付原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并且两个孩子一直在被告家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订亲,2009年农历8月8日在原告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原告至今仍未达到法定婚龄)。2010年农历7月7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蔡某乙、蔡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3月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典礼时原告带至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经勘验现有大衣柜一个,被子六条,褥子二条,原告自愿放弃。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现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在原告一方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其非婚二个儿子原、被告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一人抚养一个为宜。原告放弃婚前财产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长子蔡某乙随原告生活,次子蔡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自负。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其它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
案件受理费80元,原、被告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东兴
审判员 王文素
陪审员 贡晓飞

书记员: 韩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