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新创
董某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创。
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给付被告换礼款11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2000元。彩礼32000元,其中买戒指款2000元。被告在原告处物品有蓝丝羽四件、洛绒毛毯、枕巾、真空枕、磨毛四件套、4个大被子、衣服件、电视罩、空调罩、茶花、抽纸盒、拖鞋、自行车一辆、垃圾桶、毛巾一对、暖壶一对、洗漱用品、茶具、小花、毛绒玩具一对、内衣一套、袜子4双、洗脸盆、晾衣架、吹风机、羽绒服。给原告买衣服款500元,以上物品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原被告双方虽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双方财物应予返还。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换礼款41000元,小鸟牌电车一辆;
二、原告王某返还原告董某现金500元及物品(蓝丝羽四件、洛绒毛毯、枕巾、真空枕、磨毛四件套、4个大被子、衣服件、电视罩、空调罩、茶花、抽纸盒、拖鞋、自行车一辆、垃圾桶、毛巾一对、暖壶一对、洗漱用品、茶具、小花、毛绒玩具一对、内衣一套、袜子4双、洗脸盆、晾衣架、吹风机、羽绒服);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38元,被告董某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给付被告换礼款11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2000元。彩礼32000元,其中买戒指款2000元。被告在原告处物品有蓝丝羽四件、洛绒毛毯、枕巾、真空枕、磨毛四件套、4个大被子、衣服件、电视罩、空调罩、茶花、抽纸盒、拖鞋、自行车一辆、垃圾桶、毛巾一对、暖壶一对、洗漱用品、茶具、小花、毛绒玩具一对、内衣一套、袜子4双、洗脸盆、晾衣架、吹风机、羽绒服。给原告买衣服款500元,以上物品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原被告双方虽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双方财物应予返还。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换礼款41000元,小鸟牌电车一辆;
二、原告王某返还原告董某现金500元及物品(蓝丝羽四件、洛绒毛毯、枕巾、真空枕、磨毛四件套、4个大被子、衣服件、电视罩、空调罩、茶花、抽纸盒、拖鞋、自行车一辆、垃圾桶、毛巾一对、暖壶一对、洗漱用品、茶具、小花、毛绒玩具一对、内衣一套、袜子4双、洗脸盆、晾衣架、吹风机、羽绒服);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38元,被告董某承担200元。
审判长: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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