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苏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苏某甲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甲变更抚养关系及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德华、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甲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变更婚生女苏某丙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可随时看望孩子”内容不明确,应以每月探望一次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变更婚生女苏某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王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到被告苏某甲处探视苏某乙、苏某丙一次,被告苏某甲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甲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变更婚生女苏某丙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可随时看望孩子”内容不明确,应以每月探望一次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变更婚生女苏某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王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到被告苏某甲处探视苏某乙、苏某丙一次,被告苏某甲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