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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肖某甲、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肖某甲
刘某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张某
肖某乙
肖某丙
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甲。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肖某乙。
被告肖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肖某甲、刘某、张某、肖某乙、肖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丽芹、被告肖某甲、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常勇、被告张某、肖某乙、肖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肖野生前向其借款50000元,对该事实提交有肖野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证实。被告对其借款条真实性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出相关联证据推翻原告的事实主张,对此原告所提交的借款条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肖某甲、刘某系死者肖野的父、母亲,被告张某系死者的妻子,被告肖某乙、肖某丙系死者的子女,五被告均是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肖野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后,因赔偿事宜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该案已在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五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其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肖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肖野生前向其借款50000元,对该事实提交有肖野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证实。被告对其借款条真实性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出相关联证据推翻原告的事实主张,对此原告所提交的借款条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肖某甲、刘某系死者肖野的父、母亲,被告张某系死者的妻子,被告肖某乙、肖某丙系死者的子女,五被告均是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肖野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后,因赔偿事宜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该案已在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五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其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肖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刘志强
审判员:霍静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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