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聂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系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具体居住地址不祥。

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聂某,要求给付遗产分割款140000.00元。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该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太海

书记员: 刘大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