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54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田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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