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祝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因家庭养猪陆续向原告赊购饲料,截止到2015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0094元,被告在2015年11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事实存在,被告欠原告饲料款事实清楚,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20094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某给付拖欠原告王某饲料款人民币2009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生
书记员:边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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