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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石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
被告白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石某、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借期3个月,月利息2分,担保人为白某,利息已付至2016年4月7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原件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石某应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白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白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若白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可向被告石某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杰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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