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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计2082.5元,由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计208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长:齐林飞

书记员:崔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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