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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樊某
吴景龙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
原告王某与被告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任秀明、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吴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原、被告按照习俗订立了婚约,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原、被告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约解除后,被告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订婚时,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款800元,应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总数中扣除。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800元,具有赠与性质,被告可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款104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原、被告按照习俗订立了婚约,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原、被告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约解除后,被告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订婚时,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款800元,应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总数中扣除。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800元,具有赠与性质,被告可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款104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樊某负担。

审判长:王高峰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朱洪波

书记员: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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