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杨某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辉,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锁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将男孩杨某乙从被告处带走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孩子尚在哺乳期内,现仍不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孩子随被告生活,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男孩杨某乙随原告生活对其身心健康较为有利,应继续随原告生活,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期间表示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男孩杨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将男孩杨某乙从被告处带走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孩子尚在哺乳期内,现仍不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孩子随被告生活,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男孩杨某乙随原告生活对其身心健康较为有利,应继续随原告生活,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期间表示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男孩杨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魏晚来
书记员:侯建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