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卢宇,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艾 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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