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法定监护人:王会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同印,河北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春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景阳,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军 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 人民陪审员 孙彩红
书记员:张莘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