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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翟立龙、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冀E×××××小型轿车的车主。2015年4月30日被告李某为购买电料从隆尧县千户营乡苏家庄村村民苏长明处借出冀E×××××小型轿车,由牛东玲载李某驾驶该车在祁南线北××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被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拖至停车场。事故处理完后,被告李某陪苏长明从停车场将该车取走进行维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开庭笔录、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隆民初字第1870号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冀E×××××汽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实际占有人返还车辆。原、被告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基于其对该车辆的所有权,被告是否现在仍实际占有本案诉争车辆的证明责任在原告方。被告虽然承认曾向苏长明借过该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陪苏长明一同将该车从停车场取走,但被告否认其现在仍实际占有该车。被告系从苏长明处借出该车辆,在陪苏长明取走车辆后,直至今日被告仍实际占用、控制该车的可能性较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现在为车辆的实际占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慧志 人民陪审员  苏庆坤 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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