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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其子陈某名下坐落于定州市北王村村西房屋及宅院25%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价值约25000元);2.判决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之子陈某之妻。××××年原告之子陈某与被告结婚,于××××年12月23日生长女陈子涵,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陈傲涵。2016年3月原告之子陈某在工地打工时意外身亡。原告之子陈某婚前享有坐落于定州市北王村村西住房一套。被告次女满月时原告之子向原告借款5000元。现因原告之子去世,要求分配其财产、偿还该债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系死者陈某之母,死者陈某之父已早于陈某死亡。被告李某系死者陈某之妻,被告李某与陈某于××××年结婚,婚后于××××年12月23日生长女陈子涵,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陈傲涵。2016年3月,陈某在工地给陈祎昌打工时意外身亡。陈某有与被告李某结婚前坐落于定州市北王村村西北房四间,均为前后间。结婚后2013年盖东房一间、车门洞一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宅基地证、村委会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北房四间为死者陈某的遗产,东房一间及车门洞一间为死者陈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死者陈某的遗产。对于死者陈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及陈子涵、陈傲涵平均分配为宜,但在诉讼中原告只要求继承北房四间中最东边一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称,其子曾借其5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房四间中最东边一间(前后各一间)由原告王某继承,其于由被告李某及陈子涵、陈傲涵继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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