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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李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郭晓润,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无业,现下落不明。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427号
民事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张民申字第17号
民事裁定,指令
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427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润到庭参加诉讼。
被申请人李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其送达再审意见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届满后,李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3月7日,原审原告李某起诉至本院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2003年6月23日我与被告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我购买了座落于宣化区恒基花园A区2号
楼4单元502室房屋一套。
2006年7月24日我们办理了复婚登记。
2006年10月4日我们购买了中华尊驰轿车一辆,该车一直由被告开着。
后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此后,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故我诉至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原审查明,李某、王某于1998年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时李某带一男孩王志强(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已成年,王某带一女孩王虹(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已成年。
李某、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3年6月23日,李某、王某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7月24日,李某、王某办理了复婚登记。
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于2008年3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李某于2011年3月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本院受理后,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通知王某应诉。
公告期间及届满后,王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2003年6月23日李某与王某离婚后,李某于同年12月3日办理了127000元的房屋贷款,于2005年7月9日办理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

2006年7月24日双方复婚。
王某再审主张其与李某离婚不离家,诉争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无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2006年双方复婚之后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期间王某与李某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现王某对此期间是否还贷和还贷数额无据证实,故本院无法支持。
王某待有新的证据时,可依法另行主张。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  、第20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宣区民初字第427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王某的再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650元,由李某负担1100元,王某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再审认为,2003年6月23日李某与王某离婚后,李某于同年12月3日办理了127000元的房屋贷款,于2005年7月9日办理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

2006年7月24日双方复婚。
王某再审主张其与李某离婚不离家,诉争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无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2006年双方复婚之后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期间王某与李某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现王某对此期间是否还贷和还贷数额无据证实,故本院无法支持。
王某待有新的证据时,可依法另行主张。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  、第20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宣区民初字第427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王某的再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650元,由李某负担1100元,王某负担850元。

审判长:张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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