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寿山寺乡武范庄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郑沿村人,住。
被告:邯郸开发区万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邯临路与站前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俊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住所地为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中草药大厦园区。
主要负责人:李兰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邯郸开发区万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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