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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