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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春红,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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