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市宣化区殡葬管理处,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北门外土沟。
法定代表人綦志恒。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创伤医院,住所地宣化县张宣公路沙岭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
委托代理人贾东升,该医院副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市宣化区殡葬管理处、张某某创伤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怡念 审 判 员 李恺坤 人民陪审员 王海乐
书记员:刘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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