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燕都广场。
负责人崔涛。
委托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负责人崔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靳海凤(被告公司原负责人)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了《快递服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靳海凤授权原告为其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递送服务,原告从周一至周日每天按靳海凤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取派件,原告保证公休日和节假日对靳海凤进行正常递送服务;靳海凤每月以派费(以每件派费的单价×每月派件的数量)为原告结算,结算时间为靳海凤下达一个月向王某支付上个月的快递费;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个月;如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原告因靳海凤扣除其派费过多,未领取2015年11月的派费,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再未到靳海凤处上班。靳海凤至今未给原告结算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2日的派费。原告到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靳海凤为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原负责人。2016年5月27日,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任命崔涛为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原告王某作为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的快递员,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处领取快递,表明原告服从被告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并没有自主权;原告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亦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原告服从被告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是以工资方式结算还是以派件费方式结算,是以件计算还是以时间计算,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与原告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费1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明 审 判 员  林 林 代理审判员  闻 达

书记员:徐静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