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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和被告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在被告处从事烧锅炉工作期间,被告尚欠我工钱7500元未付,要求被告及时给付。
被告田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不清楚欠付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给付报酬的义务。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给付报酬的义务。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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