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西关街脑包底,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贾玉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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