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郝志国,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裕景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置业公司),地址广阳区银河北路西侧北外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书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廊坊市裕景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志国,被告李士雄,被告裕景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