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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