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魏娜
人民陪审员 杨鑫
人民陪审员 亢东利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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