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宗广仓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振王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宗广仓宗某某(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王振王某及被告(反诉原告)宗广仓宗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振王某及被告(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振王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宗广仓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生
书记员:成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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