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王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未办理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
1997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请求判令
被告承担非婚生女王某甲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系同居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的标准计算,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为1820元(9102元/年×20%×1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非婚生女王某甲抚养费182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系同居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的标准计算,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为1820元(9102元/年×20%×1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非婚生女王某甲抚养费182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