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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翔,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58718C。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职员),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帮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被告安帮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4816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2时许,原告驾驶鄂C×××××号小轿车行驶至竹溪县南大桥寿康永乐门前,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修车花修理费43167.00元,花路灯维修材料、人工费5000.00元,上述费用全部由原告垫付。因原告驾驶的鄂C×××××号小轿车在被告安帮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因被告拒赔,故起诉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生效。原告以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8167.00元。被告对损失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车辆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免除赔偿责任而不应赔偿。原告提出该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原告亲笔签名,投保时被告没有将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示,也没有给原告送达保险条款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等保险内容组成。原告主张投保单不是其亲笔签名,经当庭自书名字后不再申请笔迹鉴定,是其自行处分权利。《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特别约定第2项表明: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已附条款一份。原告在接收保险单时应尽谨慎审查义务,被告的证据已表明其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未送达保险条款和明确说明提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00元,减半收取计50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李晓建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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