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00元;
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安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涵
书记员: 崔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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