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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孟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孟某甲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甲。
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经本院批准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原告现已年迈且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被告应妥善安排原告的生活并对其提供照顾,为原告提供治疗和护理。孝顺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并考虑原告的精神生活,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慰藉,给原告营造出祥和美满的晚年生活。原告于庭审中主张的赡养用每月2000元,其主张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啥赡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原告的日常饮食,并保障原告的居住条件,被告需为原告提供日常所需的药物及治疗。
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按月给付,于每月的5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用,自2015年1月份开始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原告现已年迈且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被告应妥善安排原告的生活并对其提供照顾,为原告提供治疗和护理。孝顺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并考虑原告的精神生活,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慰藉,给原告营造出祥和美满的晚年生活。原告于庭审中主张的赡养用每月2000元,其主张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啥赡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原告的日常饮食,并保障原告的居住条件,被告需为原告提供日常所需的药物及治疗。
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按月给付,于每月的5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用,自2015年1月份开始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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