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恩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县。系申请人王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县。
第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某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冀1002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孙某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紫郡小区第17幢1单元18层1803室房屋。原告王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立可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紫郡小区第17幢1单元18层1803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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