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孙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东菜园村80号。
委托借理人夏凡,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双玲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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