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阳,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江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欠条证实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彩礼款,并约定2015年端午节前还清。原、被告均认可已偿还2万元,被告不同意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儿子与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订婚期间给付被告彩礼及黄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被告尚欠7万元彩礼款,并约定2015年端午节前还清,原、被告均认可已偿还2万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款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力返还彩礼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洪山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
书记员:吕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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