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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吕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玉金(大营法律服务所)
吕某甲
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金,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金、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德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婚约以及双方形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双方当事人基于婚约的订立,为同居而相互给付的现金或物品均系彩礼,双方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后依法应予返还。本案中反诉原告给付反诉被告彩礼款22600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和同居关系后王某应当返还给吕某甲;同时王某基于婚约关系为同居带到吕某甲家的陪嫁物品,吕某甲也应返还给王某。反诉原告吕某甲要求返还的婚宴费用16800元,改口费7100元,送亲礼720元,王某否认收到改口费7100元,送亲礼720元,吕某甲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至于婚宴费用16800元,本院认为,按习俗,婚礼规模的大小、开支费用的多少,多为男方家中据其家庭条件安排,参加婚礼人员绝大多数也为男方亲友,吕某甲反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举行婚礼开支的费用与情理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的陪嫁物品电脑一套、王牌48寸电视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壶一个、皮沙发一套、布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被柜两个、老板桌椅一套、大鞋柜一个、茶几两个.被褥十铺十盖、床上用品一套、茶具两套、花两盆、餐桌一个、椅子六把、写字台一个返还给原告王某;
二、反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反诉原告吕某甲彩礼款226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吕某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反诉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婚约以及双方形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双方当事人基于婚约的订立,为同居而相互给付的现金或物品均系彩礼,双方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后依法应予返还。本案中反诉原告给付反诉被告彩礼款22600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和同居关系后王某应当返还给吕某甲;同时王某基于婚约关系为同居带到吕某甲家的陪嫁物品,吕某甲也应返还给王某。反诉原告吕某甲要求返还的婚宴费用16800元,改口费7100元,送亲礼720元,王某否认收到改口费7100元,送亲礼720元,吕某甲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至于婚宴费用16800元,本院认为,按习俗,婚礼规模的大小、开支费用的多少,多为男方家中据其家庭条件安排,参加婚礼人员绝大多数也为男方亲友,吕某甲反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举行婚礼开支的费用与情理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的陪嫁物品电脑一套、王牌48寸电视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壶一个、皮沙发一套、布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被柜两个、老板桌椅一套、大鞋柜一个、茶几两个.被褥十铺十盖、床上用品一套、茶具两套、花两盆、餐桌一个、椅子六把、写字台一个返还给原告王某;
二、反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反诉原告吕某甲彩礼款226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吕某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反诉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赵长军
审判员:庄晓阳
审判员:秦占林

书记员:赵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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