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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向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鄢平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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